逻辑视角:刑事辩护的制高点
一、律师辩论要掌握的逻辑常识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掌握一些基本的逻辑常识,只有掌握了基本的逻辑常识,才能使自己的辩护意见逻辑严谨,更具说服力。
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和本质;概念的外延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一个个、一类类的事物。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起诉书中用词的同一性与准确性,分析其是否随意扩大或缩小内涵,这样就容易抓住对方犯逻辑错误的把柄。当然,也要在辩护中注意概念的同一性与准确性,否则也有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
显然辩护律师偷换了概念。因为伪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而不是法庭判断、法庭秩序或法庭。
对于辩护律师来讲,在辩护过程中偷换最基本的法律概念是十分致命的。因为无论是指控方,还是居中裁判的法官,他们都具有很高的法理功底,偷换基本的法律概念,等于是自暴弱点,反驳无力。
辩护律师一定要懂得“划分是明确概念的外延的逻辑方法”。划分由母项、子项和划分标准三个要素构成。尤其是对划分标准的掌握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
在连续划分中,每次划分得到的概念属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划分得到的概念属于不同层次。例如,某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龚某开脱罪责',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律师职责。《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律师的这一目的是合法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通过定义,可以明确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和本质。给概念下定义最常见的形式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即被定义的概念=种差+邻近的属。
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否则就会犯“定义过窄”或“定义过宽”的错误。
定义项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包含被定义项,否则就会犯“循环定义”或“同语反复”的错误。
定义项中不得有含混的词语,不能用比喻,否则就会犯“定义含混不清”或“用比喻下定义”的错误。
例如,甲辩护律师在为乙律师开脱伪证、妨害作证罪的辩护中指出:“……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这一定义不仅存在逻辑上的问题,也存在事实上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和警察处在指向目的对立的双方这一结论显然是辩护律师的臆断。
4.辩护律师要懂得因果联系的辨识或判断
因果联系是指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一个现象的出现引起另一个现象的出现,那么,这两个现象之间就有着因果联系。引起另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叫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三是先后性,即所谓的先因后果,但要特别注意事物间存在的先后关系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四是复杂多样性。世间有一因一果,但更多的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当然,作为辩护律师也应具有识别假因果关系的能力。如“轻断因果”“强加因果”“因果倒置”“错为因果”等。
例如,甲辩护律师在乙辩护律师涉伪证罪中指出:“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乙还根本没有举证。他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给法院一份证据。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乙实施了‘伪证犯罪’,是十分可笑的。”
显然是否构成犯罪与证据是否提交,由谁提交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因果;同时证据形式不影响犯罪构成。该案在客观方面不只是注重结果,更多的可能是注重对司法秩序干扰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是果,而非结果是果。
二、辩护律师要掌握的逻辑规律
辩护律师无论是在论辩过程中还是在证据的辨析过程中,抑或在辩护词的组织中,一定要掌握好四个基本的逻辑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与充足理由律。
任何一个正确的推理或论证都必须遵守同一律的要求,即要求语词或语句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保持确定的含义,即都应当表达确定的概念或判断。否则,就会犯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个思想都必须是确定的;第二,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个思想前后都应当保持一致。同一主要是指任何词项必须保持内涵和外延的同一。
同一律要求人们使用概念、命题保持自身同一,但有一个前提是在同一个思维过程,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同一方面)下对于同一对象而言。常见的错误主要是:混淆或偷换概念和转移或偷换论题。
2.对不矛盾律的正确理解
不矛盾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或相互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否则,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不矛盾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思想必须前后一贯,不能自相矛盾。不矛盾律的要求是对于同一对象不能同时做出两个互相矛盾的断定,即不能既肯定它是什么,同时又否定它是什么。
从命题方面看,如果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同时给予肯定,或者说,如果对同一对象同时做出两个相互矛盾的断定,那么就会产生逻辑矛盾。
运用不矛盾律必须注意以下问题:不矛盾律是对同一思维过程而言的;必须注意区分逻辑矛盾与现实矛盾。
第一,排中律也只是逻辑思维的规律,它只要求在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中作出非此即彼的明确选择,因为在一定的论域内,真理总是属于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中的一个,而不可能属于第三者。
第二,在运用排中律时,要注意分析一种特殊的问句——“复杂问语”,即一种隐含着某种前提(预设)的问句。
第三,排中律要求对“是”和“非”的问题作出明确的选择,但是运用排中律时,对于复杂问语不能简单地采取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要首先否定对方隐含预设的思想。
4.对充足理由律的正确理解
在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真实的判断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才能成立。一般说来,充足理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为理由的判断必须是真实的或经过实践证明而无疑问的;第二,理由与推断之间要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
能够充当充足理由的真判断有:科学的公理、定理;用经验方法确定为真的判断;利用其他判断证明为真的判断;国家的法律、法令等。违反充足理由律就会产生“理由虚假”或“理由不足”的逻辑错误。
任何一个正确的思想或理论,都必须有严密的逻辑证明,只有经过逻辑论证的思想才具有说服力,才能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
反驳是根据一个或一些真实判断确定某一论证的论题虚假或论证不能成立的过程,即用自己的论证来推翻他人的论证。把证明对方论题虚假或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称为反驳。实质上反驳也是一种证明。
常用的反驳方法包括归谬法、独立证明法反驳、类比反驳、揭露矛盾法反驳。
作为辩护律师在反驳或削弱某个指控时,通常有这样几个途径:削弱论题(推理的结论)、削弱论据(推理的前提)和削弱论证方法(推理的形式)。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3)因不达果:否定潜在的假设,动摇论证的根据,从而说明题干推理是不成立的、没有意义的。
(4)反对方法:为达到一个目的而提出一个方法,如果能够找到使这个方法不可行的事实,就足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5)无因有果:如果提出另一事实也能够达到结论,就对原来的原因进行了反驳,也就是找出原因的反例。
(6)有因无果:从已有的事实就可推出另一结论,也就是找出结论的反例。(7)因果倒置:如果能够推出因果而因,就可推翻因因而果的指控存在错误。
(8)间接因果:如果能够找到第三种事实,能够说明是因与果的共同原因,就有力地反驳了假设中的因果。
(10)反对前提:就是直接针对前提进行反驳,而达到推翻结论的目的。
(11)反对结论:就是找到与控方结论或观点刚好相违背的一个事实或证据,该事实或证据则可反驳控方结论或观点的正确性。
归谬法的原理就是从对方的错误命题入手,经过严格的逻辑推导,得出荒谬结论,从而放大显微,使对方的谬误昭然若揭的逻辑方法。
为了反驳某个命题p,可先假定命题p是真实的,并从这种假定中推出一个(或一系列)显然荒谬的命题q,然后,从命题q的虚假必然推出命题p是荒谬的。
归谬法也可称为反证法。这种方法和排除法的假定几种可能的做法有点相似,即在证据审查中假定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用现有证据在证明主论题真实的同时进一步证明反论题的虚假。
希尔伯特站起来,坚定地批驳道:“先生们,候选人性别绝不应该成为反对她当讲师的理由。大学评议会毕竟不是洗澡堂!”
这个精妙的比喻,是对性别歧视者的有力回敬。因为只有澡堂、厕所和更衣室等才需要分男女,而大学的讲堂是不应该分男女的,不然不就成为澡堂和厕所了吗?这一幽默的归谬,是对教授们陈腐观点的辛辣讽刺!
2.从被反驳的命题中引申出两个自相矛盾的命题
古希腊一位学者宣称:“我们对任何事物所做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假的。”
亚里士多德对其进行了归谬,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等同于说“一切命题都是假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宣称“一切命题都是假的”的命题也是假的,则这个命题陷入了悖论。
第一,犯罪嫌疑人刘某不符合公司、企业人员的主体资格,因而不构成物殊主体的职务侵占罪。
第三,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擅自离开A公司,并作为认定职务侵占罪主观故意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刘某先免职,后接受审计,谁能保证自己的经营行为一定盈,而不能亏呢?
刑事辩护异于民商代理,也不同于公诉指控,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果说公诉指控是立论,那么刑事辩护就应当属反驳,相对公诉指控来讲其“批判性思维”因素就多一点。
证明是由论题和论据两个部分通过论证方式而组成的。论题是真实性需要加以证明的判断。论据是用来证明论题真实性的那些判断。
证明与推理是有密切联系的,证明总是借助于推理来进行的。论据相当于推理的前提,论题相当于结论,论证方式相当于推理形式。任何证明的过程都是运用推理的过程,没有推理就无法构成证明。
公式中的“A”表示证明中被确定为真的思想(论题),我们称之为推断;公式中的B表示用来确定推断“A”真的一个或一组判断(论据),我们称之为理由。由于B真而且B能推出A,所以称B是A的充足理由。
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代理的逻辑特点就是刑事辩护的每一代理意见都必须有针对性地针对指控方的指控,努力揭露其假,否则,就会被认为辩护存在硬伤。刑事辩护的逻辑特点如下:
指控罪名和罪状(真)=法律指向(真)AND控诉事实(真)AND程序合法(真)AND犯罪构成(真)
推翻指控罪名和罪状(真)=犯罪构成(假)OR证明控方法律指向(假)OR证明控方事实(假)OR程序违法(真)
所谓矛盾论证法,就是利用控方指控的罪名或罪状及定罪量刑与证据及刑事法律之间的矛盾,权衡利害后“以其矛攻其盾”或“以其盾挡其矛”,从而证明对方的论题虚假或证据虚假,或识别引用法律不当。我们常用的法律用语是:“假如按你所说的那样……”“假如事情真是这样的话……”“假如证据是真的……”等。最典型的矛盾论证要属“二难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作为前提而构成的论证方法,自己所提出的两种假设最好是对立的。这两个方面本身就概括了争议焦点所可能得到的情况,当对方无论做出肯定或否定都是对问题的正确判断或错误判断,这样得出的结论无可辩驳。
(四)辩护律师要掌握的“二难推理”
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作伪证,或者是妨碍作证;总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伪证、妨碍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博弈中,有时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行为让人难以理解,而指控方的一些指控也可能显得唐突,但你又不得不去面对。
在刑事诉讼抗辩过程中,辩护律师一定要注意抗辩语言不能形成悖论,这就要对悖论有所理解。
悖论自古有之,说谎者悖论是其中之一。一个人说了一句话:“我现在在说谎。”假设这句话是真话,由它的内容所指,则这句话是谎话;反过来,假设这句话是谎话,那么“我现在在说谎”就是谎话,因此他说的是真话。
由这句话是真话,可以推导出这句话是谎言;由这句话是谎话,又可以推导出这句话是真话。这就称为悖论。
辩护律师在避免形成悖论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避免犯常见的逻辑错误。
1.隐含矛盾的抗辩
刑事代理律师在抗辩过程中,最容易犯的逻辑错误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罪与无罪的困惑。无罪抗辩如果无实质性对抗指控方的辩点,又引出希望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实质上是认罪服输。
(2)量刑与无罪的抗辩。在无罪抗辩后,如果不加思考地加入检方引出的量刑辩护,无异于承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前期的所有无罪抗辩将付诸东流。
(3)坦白与无罪的纠结。在无罪抗辩过后,如果以悔罪、坦白、自首、没自有起主要作用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处罚,也是对无罪抗辩的否认。
第一,应明确罪名与罪过,同时与行政法规、民商事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刑法滥用问题,特别是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过激行为。
第二,分析是否存在犯罪阻却问题,如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等特定因素,完全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罪过。
第三,通过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及相关罪名的司法解释,确认犯罪构成存在问题,因而可以判定无罪抗辩的辩点是否成立。
第四,指控方的有罪证据是否存在明显的证据瑕疵或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疑问,或者是否缺少某一关键证据,因此可选择无罪抗辩。
某年,在某地田间发现一具无名女尸。从现场来看,这显然是谋杀案件。后来,何某与张某作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被捕入狱,一审判处二人死刑,律师坚持代家属申诉,并提出以下4个疑点:
1.何某、张某二人的所供合谋地点不一致。何某说杀人在甲地,张某说杀人在乙地。
2.何某、张某二人所供杀人动机不一致。何某说因路上碰撞发生纠纷,将其打死。张某说因抢钱对方反抗,将其打死。
3.何某、张某两人所供分赃时间、赃款数目不一致。何某供述的是当天各分得8元,张某供述的是第二天何某给其5元。
1.如果何某、张某不是合谋杀人,那么,他们就不会供认,现在他们都招供了,可见他们是合谋杀人。
2.虽然各方所供合谋地点不一致,但两人结伴卖鱼的事实、情节基本一致。所以不能说所供合谋的地点存在矛盾。
3.关于两人关系。可以证明何某、张某两人在案发前后,经常在一起大吃大喝,显然是分赃款所得。
4.也是关键的一点,犯罪现场所留血迹化验,受害人为A型,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的血迹为B型,而俩犯罪嫌疑人的血型都是B型,与事实相符。
5.受害人体形高大,身体健壮,显然只有两人合谋作案,才能杀死受害人,这也是两人合谋作案的最好解释。
第四条属于推理形式的错误。只有血型是B型的人才能作案,何某、张某的血型是B型,所以,何某、张某是合谋共犯。这是一个必要条件的假言推理。显然是不能由肯定前件到肯定后件的。控方违反了这一规则。
第五条理由中包含了两个推理。一是从受害人体形高大、身体健壮不能推出一定是两人合谋作案;二是即使前一前提成立,也不能说杀死受害人需要两人,不能说犯罪嫌疑人是两人,所以犯罪嫌疑人就是杀死受害人的合谋共犯。
在刑事抗辩过程中,辩护律师如果只是一味按照指控方的指控逐条去抗辩,而不分层次、没有侧重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抗辩路径,往往就会形成悖论或矛盾的辩护意见。因此,其抗辩意见就会让法官不知辩护律师到底想表达什么,到底想达到什么样的抗辩目的。法官按照律师的抗辩意见逐条解读,好像是抗辩方有理,而综合解读,又对抗辩方不利,这样的抗辩意见很难说服法官。
典型案例二十三:张某盗窃罪
入选理由:抗辩意见前后的顺序决定抗辩理由的成立检方指控张某犯有盗窃罪,某律师的抗辩意见分为四条:
初看这四条,好像条条有理,但仔细一分析,却发现存在以下三个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
2.如果说盗窃未遂是一次,全部追缴赃物是一次,被盗补品被搜寻出又是一次,那犯罪嫌疑人又何谓初犯、偶犯呢?显然抗辩意见3与抗辩意见1、2、4难以自圆其说。
因此,综合律师的四点抗辩意见,法官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该犯罪嫌疑人不仅属于累犯,并无悔罪表现,而且盗窃价值巨大,即使犯罪嫌疑人对所盗窃物的价值存在认识上的问题,也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或判决。
2.犯罪嫌疑人所获取的补品也全部返还给了物主,如果给物主造成了损失,犯罪嫌疑人也愿意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3.犯罪嫌疑人属一时贪念,爱占小便宜,这种行为应受处罚,但其情节或后果属于爱占小便宜的思想,不应上升到认为构成犯罪,充其量属于治安管理管辖的范围,最多应承担10日到15日被拘留的处罚。
在刑事辩护中,特别是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词一定不要出现违反基本逻辑的错误,应注意以下三点:
(2)用语的反驳性。刑事辩护的最大特点就是用语的反驳性。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中,作为辩护律师始终要注意抓住对方立论中的要害进行反驳。或者说是善于从双方争议的焦点中抽出对已有利的某一点进行强有力的反驳。反驳是辩护律师辩护的立场与原则,也是法庭中不能离开的思维框架辩护最大的弊端的就是辩护律师为了说明某一与罪名及罪状无关的话题而提出某一论点来进行一系列论证说明,从而让对方抓住把柄。在刑事辩护中,立论是控方的思维模式,而反驳是辩护律师的思维框架,辩护律师在法庭中始终要用事实和法律来针对控方的立论展开反驳。你所主张的反驳要点,就是力求让争议的焦点转化为对己方有利的胜点。这就是:双方争议的分歧、差距在哪;有什么法律依据能够支持自己的观点,有什么事实能够被引用,通过什么途径才能缩小双方的差距;对方的致命点或引用证据、识别法律的薄弱点在哪里;同时看有没有相反的观点可以证明是正确的,从而间接反驳对手;或者利用归谬法达到驳倒对方的目的,也就是说看能不能从逆向思维着力,以此来紧扣双方争议的焦点讲清对方的论点、论据和论证的方向存在某一问题,或不符合情理,或是虚假事实,或自相矛盾,或违反某一相关的科学规律。更重要的是辩护律师要临场发挥,通过自己独到的思维引发触及法官及控方的思维,从而把握整个法庭审理的脉络。
需要引起辩护律师注意的是在抗辩过程中,要注意区别逻辑关系与因果关系的异同:
(1)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本质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且因在前,果在后。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像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像西欧封建社会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像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中国也许就是两千
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自然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
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医院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即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像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原文载《抗辩博弈:刑事诉讼技巧与典型案例分析)》,雷彦璋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9月第一版,P124-151。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文章来源:刑侦案审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